農村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項目要求及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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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總則
1、適用范圍
本指南適用于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項目。
2、術語與定義
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地區居民生活所產生的污水,主要來源于沖廁、炊事、洗衣、洗浴、清掃等生活行為產生的污水。
3、 規范性引用文件
制定本指南主要參考了以下文件,包括:
(1)《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》(環發〔2010〕20號)
(2)《村莊整治技術規范》(GB 50445-2008)
(3)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》(GB 50014-2006)
(4)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
(5)《鎮(鄉)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》(CJJ 124-2008)
(6)《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》(HJ 574-2010)
(7)《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》(GB 4284-1984)
(8)《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》(CJ 3025-1993)
(9)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》(GB 20922-2007)
(10)《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》(HJ 2005-2010)
(11)《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技術規范》(NY/T 1702-2009)
(12)《分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》(建村〔2010〕149號)
(13)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(試行)》(建科[2011]34號)
二、農村生活污水收集項目
1、概述
①、污水收集模式應綜合考慮當地的人口分布、污水水量、經濟發展水平、環境特點、氣候條件、地理狀況,以及當地已有的排水體制、排水管網現狀等確定。
②、應根據村落和農戶的分布,因地制宜地規劃排水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,盡量避免長距離排水管道的建設。
③、污水收集系統建設投資與污水處理廠(站)建設投資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.5:1。
2、建設內容
(1)、水量的確定
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應按生活用水量的40%~90%計算。農村生活用水量應結合當地居民的用水現狀、生活習慣、經濟條件等情況酌情確定,或依據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用水量標準取值。有計量條件的應采用實際計量水量;無計量條件的可參考表1進行估算。
(2)、建設要求
①、農村排水管材可用塑料管、缸瓦管和混凝土管等。管網布設應符合地形變化,取短捷路線,污水干管沿主要道路布設。污水管道盡量考慮自流排水,依據地形坡度鋪設,坡度不小于0.003。
②、根據人口數量和人均用水量計算污水排放量,并估算管徑。
③、當污水收集系統不能實現全程重力自流時,可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。泵站的位置應盡量靠近污水處理設施。泵站集水池可利用現有坑塘,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.1。污水收集系統須配套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設施,泵房及集水池應按有關規定做應急設計。
④、農村污水收集系統的設計及建設應符合GB 50445-2008、GB 50014-2006、CJJ124-2008的相關規定。
(3)、投資估算指標
注:管網投資中包含檢查井、沉沙井建設費用。本指南中,各投資參考標準表中參考價格核算的基準年為2010年,各表指標可根據不同時間、地點、人工、材料價格變動,調整后使用。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人工費可上調10%~30%,西部經濟落后地區人工費可下調10%~30%。
運行費用為0.05~0.25元/噸水,主要包括泵站電費、泵站及管道維修費、人工維護費。
3、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項目
(1)、 概述
①、處理規模
集中污水處理項目的設計處理規模可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估算:
Q=q×n×r×污水處理率(≥60%)×k
Q-日處理污水量(L/d)
q-人均日生活用水量(L/d)
n-當地常住人口(人)
r-排水系數
k-生活污水量的總變化系數
生活污水量的總變化系數參考CJJ 124-2008、GB50014-2006選用。選取污水總變化系數時,應考慮農村節假日生活污水排放情況。有實際生活污水量變化資料時,采用實際數據。
②、設計水質
設計進水水質應以實測值為基礎分析確定,其監測方法(取樣、樣品處理與貯存、分析化驗等)應符合GB 18918-2002中要求的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。
在缺乏實際測量條件,或無法取得實測資料時,可參考同類型污水水質設計參數資料。當地有類似水質設計參數時,應優先選用當地的水質設計參數。
出水水質執行GB 18918-2002排放標準,各地應根據排入水體的功能要求確定。
(2)、建設內容
①、污水處理廠(站)建設內容
預處理系統
預處理系統主要作用是除渣、提升污水、沉砂、沉淀以及調節水質水量等,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建設內容,包括格柵間、污水提升泵站、沉砂池、沉淀池、氣浮池、調節池等。
生化處理系統
生化處理系統是污水處理廠(站)的核心處理單元,可選用不同的處理工藝技術,各項工藝的選用及其技術參數的確定應符合HJ 574-2010。
(1)傳統活性污泥法(包括A/O、A2/O):建設內容包括初次沉淀池、曝氣池、二沉池、曝氣系統(空氣加壓設備、管道系統、空氣擴散系統)、污泥回流系統等。
(2)氧化溝法:建設內容包括溝體、曝氣設備、進出水裝置、導流和混合設備、二沉池及電氣與控制系統等。
(3)生物接觸氧化法:建設內容包括池體、填料、支架及曝氣裝置、進出水裝置、排泥管道等。
(4)序批式活性污泥污水處理法(SBR法):建設內容包括反應池、曝氣設備、進出水裝置等。
(5)膜生物反應器(MBR法):建設內容包括池體、曝氣設備、膜組件及出水泵、污泥回流系統及電氣與控制系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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